案情簡介:2022年,李某因承包工程需要資金周轉,便以自己的房屋抵押向黃某借款。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按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黃某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李某限期償還黃某借款本金7.6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同時黃某對抵押房屋拍賣、變賣的價款在借款本息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后,李某未主動履行義務,黃某于2024年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此后李某再次“違約”。
2025年,黃某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法官向李某送達恢復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其置若罔聞,既不主動申報個人財產,也不配合法官執行,毫無還款意愿,企圖逃避執行。甚至在執行法官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將面臨的嚴重法律后果后,仍不為所動。3月18日,竹山法院依法對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強制措施。
當戴上沉重冰冷的手銬,踏入高墻矗立的拘留所大門,失去了不受約束的自由,李某終于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也為自己逃避執行的行為感到深深懊悔……
4月2日,李某從拘留所出來后,在其家人陪同下主動來到竹山法院履行了全部案款,至此,本案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強制執行力,任何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嚴懲。除司法拘留強制措施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也有明確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被執行人要主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主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柯雙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