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04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法院在受理及處理婚姻案件時將有新的變化。
1、 在該解釋生效之前,法院曾經受理并處理過一部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從4月1日起,對以此案由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婚姻法》中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對此類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居關系。
2、 當事人對于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扶養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3、 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應當受理。
4、 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后就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5、 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
6、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裁判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力。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7、 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此判決一經送達即生效,當事人不能上訴。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8、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屬無效婚姻的,應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對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扶養和其他糾紛的應另行制作裁判文書,當事人對內容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供稿人 龔國武)
1、 在該解釋生效之前,法院曾經受理并處理過一部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從4月1日起,對以此案由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婚姻法》中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對此類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居關系。
2、 當事人對于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扶養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3、 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應當受理。
4、 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后就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5、 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
6、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裁判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力。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7、 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此判決一經送達即生效,當事人不能上訴。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8、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屬無效婚姻的,應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對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扶養和其他糾紛的應另行制作裁判文書,當事人對內容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供稿人 龔國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