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12月6日,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汪某等5人非法采礦案,其中主犯1人、從犯4人,判處二年四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處以1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罰金。
庭審現場,人大代表、媒體代表、護礦員、政法干警和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法庭查明,被告人汪某在縣政府明令禁止私挖盜采的情況下,私自多次組織被告人王某等人到潘口鄉某綠松石礦區進行非法采礦活動。2022年2月至4月期間,汪某等人使用電鎬、鋼釬、鐵錘等作案工具非法開采綠松石原礦共計90余公斤,其中40余公斤原礦分別出售給被告程某和舒某(兩人另案處理),獲利8萬余元,剩余50余公斤綠松石原礦尚未出售,經相關部門價格認定涉案金額為27萬元。
法庭認為,被告人汪某等5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前提下,擅自非法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五名被告人構成共同犯罪,均應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真誠認錯悔罪,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杜登艷 陳琳 范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