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湖北省公安廳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嚴厲打擊非法捕撈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施禁捕的決策部署,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違法犯罪,切實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和野生動物安全,根據《刑法》《漁業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使用電、毒、炸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嚴禁使用禁用的漁具、網具和捕撈方法進行捕撈;嚴禁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嚴禁在水生生物保護區從事非法捕撈活動;嚴禁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嚴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
二、嚴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嚴禁窩藏、轉移或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嚴禁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網具。
三、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船舶或者偷開他人機動船舶;嚴禁駕駛未配置防污設施、器材或無防止水污染證書與文件的船舶;嚴禁偽造、編造船舶戶牌;嚴禁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
四、嚴禁生產企業收購加工、各類市場進貨銷售、餐飲場所經營食用、電商平臺網上售賣非法捕撈漁獲物;嚴禁一切媒介發布非法捕撈漁獲物廣告。
五、嚴禁以“長江、漢江野生魚”“野生江鮮”等作為噱頭營銷利用,對商品來源、質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誘導消費者;嚴禁利用商業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譜等形式宣傳、招攬、誘導食用非法捕撈漁獲物及其制品。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對主動停止犯罪行為,及時將非法船只、漁具、網具、漁獲物上交當地公安機關或農業(漁政)部門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七、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非法捕撈、非法銷售國家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漁具、網具等違法犯罪活動。凡舉報線索經查實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窩藏、包庇非法捕撈違法犯罪分子,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八、廣大人民群眾不得非法購買、飼養、食用國家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如在自然棲息水域外發現國家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應及時報告農業(漁政)部門進行救助保護。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0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