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甲、賀乙、常某均系城關鎮二道坊村人。1997年,賀乙、常某在該村趕集溝河溝口岸邊依法建起了磚木結構瓦房三間一廈。1998年,賀甲在距賀乙、常某房屋500米的河溝上游非法修建了一口攔河壩式魚塘養魚。2004年7月20日上午,因下暴雨使魚塘庫容陡增,后魚塘崩塌,致使賀乙和常某所屬房屋及家庭財產被洪水沖走。
3月23日,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賀某私自在河道中筑塘養魚,已違反了《水法》和《防洪法》相關條款之規定,且因違章筑塘,導致二原告的房屋及家產被洪水沖走,故應賠償賀乙和常某房屋及各項損失15781.88元。 (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