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縣民法院依法對葉貴春與唐合林離婚一案進行缺席宣判,判決準予葉貴春與唐合林離婚,同時發出公告,向唐合林公告送達判決文書。
5月14日,葉貴春以與唐合林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唐在簽收應訴通知書、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時口頭表示:夫妻感情很好,堅決不同意離婚。法官當時告訴他,可按期提出不同意離婚的答辯狀,并按規定時間舉出相應的證據,按時到庭開庭,唐當時也表示同意。后來,唐未如期答辯和舉證,開庭之日也未到庭。原來,他聽說,只要開庭時不到庭,法庭就不能判決。為達到不離婚的目的,唐在臨近開庭前幾日離家,去向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王 林 易叔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