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重婚案件是屬于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且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控訴的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由此可見,重婚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在必要時,也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以公訴案件處理,具有雙重管轄關系。
重婚案件中被害人不控訴或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重婚行為人重婚一段時期后關系惡化,無配偶方以重婚時不知道對方有配偶、上當受騙為由,以被害人身份提起自訴時,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筆者認為:以被害人身份作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符合《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立案條件,應予以立案。審理中查明:1、自訴人不知被告人有配偶。自訴人缺乏重婚的主觀故意,實屬被害人,其控訴應予支持,對被告人視情節予以處罰。2、自訴人明知被告人有配偶。雙方均有重婚的主觀故意,行為確已涉嫌重婚犯罪,且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如只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則明顯顯失公平,也放縱了犯罪分子,但自訴人又處于無人控訴境地,人民法院又不能直接對其處以刑罰,此時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警、舉報、控告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規定,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并將移送情況及時書面通知自訴人。(范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