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哪些機構編制工作環節作了規定?
《條例》第三至六章對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四個機構編制工作的關鍵環節進行規范,規定了每個環節的基本權限、程序和要求。第七章對監督問責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關于動議,《條例》規定機構編制工作動議應當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提出,涉及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由黨中央啟動,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各部門黨組(黨委)等的動議權限,對動議的研究論證和討論決定提出了原則要求。
關于論證,《條例》分別對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對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對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等不同類型機構編制事項,提出了不同的論證要求,同時對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論證時聽取意見、調查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作了規定。
關于審議決定,《條例》明確了不同類型機構編制事項的審批權限,規定了黨委(黨組)和機構編制委員會研究機構編制事項時的程序要求和審議內容。
關于組織實施,《條例》提出了組織實施要求,對“三定”規定的制定和修改作了原則規定,要求建立機構編制報告制度、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編制統籌和動態調整機制、編制管理實名制、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信息平臺等。
關于監督問責,《條例》規定了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各級編委及其辦公室、有關部門在機構編制監督方面的責任權限,機構編制工作應遵守的紀律,對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和問責措施等,強化各級黨委(黨組)的領導責任。
如何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條例》印發后,關鍵是要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把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讓制度落地生根。根據黨中央要求,要著力抓好以下3個方面:
一是大力學習宣傳。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通過舉辦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組織各級領導干部認真學習《條例》,準確掌握《條例》內容,深刻領會《條例》精神。把《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課程,不斷提高各級領導班子運用《條例》做好機構編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強化督查落實。各級黨委(黨組)要用《條例》統一思想認識,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機構編制工作。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機構編制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一步提升制度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圍繞“三定”規定的制定和修改、機構編制事項審核、領導職數、監督檢查等問題,結合貫徹執行《條例》,抓緊完善配套制度。原有規定與《條例》精神不相符的,要盡快修改;《條例》已有原則規定的,要進一步研究細化具體的措施和辦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實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