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竹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案件,當庭判處被告人梁某拘役刑五個月,緩刑八個月。該院傳喚30余名被執行人旁聽了庭審,其中1名被執行人受到震懾,在庭審結束后主動履行了執行義務。
庭審查明,被告人梁某因未在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喻某購貨款46800元的義務,喻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向梁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并告知其在案件未執行完畢前,處分自己的財產須經法院許可。梁某向法院報告了自己的財產,但并未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7月19日,法院依法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梁某仍未履行義務。2017年8月15日,梁某私自將其養殖場的12頭牛作價33000元抵付了吳某等人的工資。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逃避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坦白認罪,并已與申請執行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取得了申請執行人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當天,該院集中傳喚了30余名被執行人旁聽庭審,通過寓教于審的方式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庭審結束后,執行法官對旁聽的被執行人進行了集中訓話,對1名被執行人宣布了司法拘留決定。其中1名被執行人因受到威懾,在庭審結束后主動找到執行法官,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執行款25000元,使得所涉執行案件得以執結。(劉理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