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提升執行質效,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12月3日,竹山法院常態化開展集中執行專項行動。初冬清晨寒風瑟瑟,凌晨六時,法院大樓前警燈閃爍,執行干警已整裝待發。
案例一
胡某在竹山經營兩家商鋪,因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2021年5月,原告上海某公司將其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胡某應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9125元。履行期限屆滿后,胡某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原告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向胡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多次撥打胡某電話,勸導其積極履行義務,但胡某態度消極,拒不配合執行。12月3日清晨,執行干警來到胡某店鋪,店員聲稱老板不在店內,本以為無功而返,但在店鋪二樓查看過程中,辦公室內還未散去余溫的充電器插頭引起執行干警注意。掀開門簾,穿過狹窄通道,幾個房間出現在眼前,而胡某正躲在床上,執行干警果斷將其拘傳至法院。
法院羈押室內,執行干警對胡某批評教育并釋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將面臨的嚴重法律后果。最終,胡某有所醒悟,當即表示愿意履行還款義務并支付全部案款。至此,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案例二
2016年,王某因經營沙場需要資金周轉,向張某借款。后王某未如約償還,張某提起訴訟。法院調解后,王某仍未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償還義務,張某遂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王某找到親戚黃某為其擔保,黃某承諾代為履行欠款本息,三方達成和解協議。履行期間屆滿后,王某仍未足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依張某申請將黃某追加為被執行人。
面對法院將自己追加為被執行人,黃某開始推脫擔保責任,認為自己不是借款人,也沒有使用借款,僅僅出于親戚關系為王某擔保,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就算償還也只應承擔債務的一半,另一半由王某自己償還。對此,執行干警耐心細致向黃某講解擔保法律法規,明確其擔保責任不可推卸以及逃避執行行為將面臨的法律后果。最終黃某認識到自己“簽字”行為的法律意義,主動履行擔保責任,將欠款全部還清。
直擊執行現場
此次行動涉及案件6件,涉案標的總額52萬余元。當天共拘傳9人,當場履行14.95萬元,達成執行和解1件,和解金額12.35萬元,執行完畢4件。(田曉光 熊俊寶 張文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