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嚴厲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推進“法治竹山”“誠信竹山”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現將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義務的相關被執行人信息予以公告。
本公告的被執行人必須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到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并予以制裁。對逃避、阻撓、抗拒和不協助執行的被執行人,堅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