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王某共同在某工地施工。期間,王某請求張某為其介紹挖掘機干活。后張某聯系到案外人李某進行施工,施工結束后經核算,王某應支付案外人李某勞務費16000元。李某經多次催要,但王某未能支付。因張某系介紹人,經案外人李某催要,后由張某代王某支付勞務費16000元。支付完畢后,張某要求王某償還墊付的勞務費16000元及相應利息,但王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張某就此追償權糾紛訴至該院。該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王某償還張某16000元及相應利息。
判決生效后,王某未如期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后張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該院未查詢到王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該院遂將王某限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名單,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案終本后,被執行人王某的生活受到明顯影響,因賬戶凍結,甚至造成車輛ETC無法正常使用,因失信造成無法網貸,生產經營無法正常進行。后王某主動聯系執行干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最終,被執行人王某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