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紀檢監察學會理事、湖北日報高級記者楊宏斌:
背棄公心是徇私舞弊類 犯罪的總根源
“監察法實施條例列舉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中,徇私舞弊類犯罪包括15個具體罪名。這15個罪名,雖然犯罪形式和內容各有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背棄公心是徇私舞弊類犯罪的總根源。”近日,湖北省紀檢監察學會理事、湖北日報高級記者楊宏斌接受采訪時表示。
長期從事紀檢監察新聞報道、深研黨紀法規的楊宏斌說,“‘徇私舞弊’4個字,準確說明了這類犯罪的性質、成因和特點。”楊宏斌表示,15個罪名中,有7個罪名直接包含有“徇私舞弊”4個字在其中,如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
楊宏斌介紹,“徇私”一詞,最早出現于西漢重要史書《鹽鐵論》中。該書中有“公用彌多而為者徇私,上下兼求,百姓不堪”的敘述。“舞弊”一詞出自清代紀曉嵐的小說《閱微草堂筆記》:“此輩依人門戶,本為舞弊而來。”“徇私”是指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舞弊”是用欺騙的方法做違法違紀的事情。忘公必徇私,徇私必舞弊。
楊宏斌分析監察法實施條例出臺以來全國各地查處的徇私舞弊類犯罪案例,幾乎都包括徇私情、謀私利兩種情形,前者包括順從親戚、朋友、同學、同鄉,上下級等私人關系、感情;后者包括第三人平時小恩小惠、請客送禮、許諾日后給予好處(包括非物質的好處)或行為人為保住自己不應有之利益等。
“公職人員徇私,會對國家、集體及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損失。”楊宏斌說,不徇私情、公正執法既是所有公職人員應該秉持的職業準則,同時也是他們應盡的法定義務。
楊宏斌認為,懲治和預防徇私舞弊類犯罪,要堅持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方針,堅持懲治震懾、制度約束、提高覺悟一體發力,特別是在提高公職人員思想覺悟上要加大力度。徇私是一種“心病”,是公職人員弱化了公心、強化了私心。“心病”要從心上治,因此,預防此類犯罪要在思想教育上下功夫。要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紀法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引導公職人員切莫讓公心染“塵埃”,只有胸懷一顆公心才有抵御誘惑的信心,只有常懷“公心”才能讓群眾“放心”。(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李婷 通訊員 阮雪冰 實習生 陳帆)
徇私舞弊,抹黑了他的職業生涯
李某是縣林業局下屬木材檢查站副站長,近期,縣法院判決李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原來,此前該縣木材檢查站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縣某村山上的林木遭人砍伐。李某和行政執法人員熊某前往現場調查,發現被砍林木數量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量標準。李某在調查過程中遇到濫伐林木涉案人員余某,余某邀請李某和熊某去餐館吃飯,并表露出交罰款以了結此案的意圖。
李某明知余某濫伐林木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仍在接受余某的吃請后,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將此案了結,未將此案作為刑事案件移送該縣森林公安局處理。
然而天下沒有不透風的墻。次年11月,該縣森林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對上述濫伐林木案進行立案偵查,并將涉案人員余某等5人抓獲。經司法鑒定,上述被濫伐林木包括馬尾松立木蓄積793.64立方米、楓香17.57立方米等。
李某明知濫伐林木的余某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不移交,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到法律追究。(通訊員 夏贏欽 王斯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