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竹山縣城區中心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鞭”)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城區中心區(東至城關鎮蓮花村、橋東村,西至潘口電站,南至城關鎮南門村至潘口鄉懸鼓洲村一線,北至鄧坪工業園的環形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以下簡稱“禁放區”)。
2021年2月9日前,在禁放區內,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均不得燃放煙花爆竹。2021年2月9日至2月28日,原則上不得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2021年2月28日(正月十七)起,在禁放區內,任何時間均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各行政事業單位、社區、企業、小區物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監管。
二、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自即日起,任何時間均不得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違規燃放的,除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由縣紀委監委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三、在禁放區域內,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500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罰款。屬行政事業單位的,移交縣紀委監委追究紀律責任;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城管執法局責令其清除燃放殘留物,公安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責令監護人對其加以管教。
四、在禁放區域內,提供婚慶、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罰款;對發生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但未履行報告義務的賓館、酒店、殯儀館等經營單位,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五、在禁放區域內,非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
六、拒絕、阻擾、辱罵、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禁鞭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公職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依法處理的同時,移交縣紀委監委予以紀律處分。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根據其行為和后果,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火、聲、光的各種煙花、爆竹、禮花彈炮、孔明燈等。
本通告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
竹山縣縣城中心區禁鞭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