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工作要求和責任
第四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中,應當強化宗旨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注意工作方法,對于不予受理事項或者不合理訴求做好解釋說明,不得自以為是、盛氣凌人,不得漠視群眾疾苦、對群眾利益麻木不仁。
第四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要求:
(一)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工作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
(二)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人信息轉給或者告知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
(三)受理檢舉控告或者開展核查工作,應當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四)宣傳報道檢舉控告有功人員,涉及公開其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第四十八條 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回避決定由紀檢監察機關作出:
(一)本人是被檢舉控告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被檢舉控告問題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檢舉控告問題公正處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檢舉控告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檢舉控告而受到威脅或者侵害,并提出保護申請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提供保護。必要時,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商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
被檢舉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損害財產、名譽等打擊報復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
(二)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通報情況;
(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十一條 對因檢舉控告失實而受到錯誤處理、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予以糾正,或者向有權機關提出糾正建議。
第五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存、扣壓、篡改、偽造、撤換、隱匿、遺失或者私自銷毀檢舉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權限,擅自處理檢舉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檢舉控告人信息或者檢舉控告內容等,或者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的;
(四)隱瞞、謊報、未按規定期限上報重大檢舉控告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利用檢舉控告材料謀取個人利益或者為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提供便利的,應當從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