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檢舉控告情況的綜合運用
第三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定期研判所轄地區、部門、單位檢舉控告情況,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必要時向同級黨委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以及檢舉控告反映的熱點問題,開展專題分析。
對問題集中、反映強烈的地區、部門、單位,可以將相關分析情況向有關黨組織通報。
第三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巡視巡察工作機構要求,及時提供涉及被巡視巡察地區、部門、單位的檢舉控告情況。
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工作中應當對檢舉控告情況進行收集、研判,綜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監督單位政治生態情況和被監督對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情況,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十四條 對檢舉控告較多的地區、部門、單位,紀檢監察機關經了解核實后,發現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問題的,應當向其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并督促整改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