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檢舉控告的辦理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經篩選,對屬于本級受理的初次檢舉控告,應當移送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并按規定將移送情況通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于重復檢舉控告,按規定登記后留存備查,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逐件登記、建立臺賬。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屬于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徑送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反映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問題的檢舉控告,應當徑送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
對屬于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不得瞞報、漏報、遲報,不得擴大知情范圍,不得復制、摘抄檢舉控告內容,不得將有關信息錄入檢舉舉報平臺。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屬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及時予以轉送。
下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對轉送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登記,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或者轉辦工作。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檢舉控告進行認真甄別,對沒有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或者屬于其他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在溝通研究、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后,按程序退回信訪舉報部門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對屬于本級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適當了解,經集體研究并履行報批程序后,以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處置,或者按規定移送審查調查部門處置。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信訪舉報部門反饋已辦結的檢舉控告處理結果。
反饋內容應當包括處置方式、屬實情況、向檢舉控告人反饋情況等。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辦理情況的監督。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定期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