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死亡補償金是對死者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應由其直系親屬享有。然而,對于70歲的孤寡老嫗謝彩鳳而言,要討回兒子的死亡補償金卻頗費周折。
謝彩鳳生于1934年12月,老伴已逝世,膝下唯有一子王其發。2001年6月,兒子王其發只身到河北玉硅鐵礦打工。同年8月王其發因礦難不幸死亡。為了到河北解決兒子死亡事宜,謝彩鳳聘請曾和自己共同生活過的36歲華福兵與楊先清、韓寶山、喻允志等4人赴河北鐵礦處理賠償等事宜。經與礦方協商,一次性賠付王其發死亡補償金25000元。此款在支付華福兵等4人工資5000元、差旅費2079.9元、王其發的喪葬費3400元、謝彩鳳外欠債務1500元后,尚余13020.1元本應是謝彩鳳所享有的經濟補償及精神撫慰金,但此款卻一直被華福兵所占有。歷時三年,謝彩鳳無數次找華索要兒子的“賣命錢”,華均無理拒付。2004年5月8日,謝彩鳳為此將華告上了法庭。
2004年6月31日,縣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判令華福兵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謝彩鳳13020.1元的王其發死亡補償金。但到發稿為止,華仍未自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正準備依法強制執行該案。
我們也由衷希望華福兵能早日拿出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產。 (王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