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三十八條 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退耕還林有關政策解析1、退耕還林總的要求是: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不反彈,能致富。要嚴格按規劃設計,按設計施工,按標準驗收,按驗收結果兌現錢糧補助,按工程實施成效進行獎懲。
2、實施退耕還林國家規定的錢糧補助政策是: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合格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無償提供補助糧食、種苗和造林補助費以及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年限如下:⑴每畝每年補助150公斤原糧改兌現金210元。⑵退耕土地生活補助費每畝每年20元。⑶還生態林的,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費期限至少為8年;還經濟林的,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費期限為5年。
3、不能享受國家錢糧補助政策的類型是:尚未承包到戶及休耕的坡耕地、集體提留地,不納入退耕還林兌現錢糧補助政策的范圍,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4、退耕還林者的義務:⑴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⑵在享受資金和糧食補助期間,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在縣、鄉鎮的統一安排下,在宜林荒山荒地上造林。⑶退耕還林者應當履行管護義務。
5、檢查驗收的合格標準是:嚴格按照退耕還林合同規定的地點、面積、樹種等要求造林;造林的株數達到規定的數量; 造林地撫育管理達到相關要求;造林成活率或保存率達到85%以上。
6、 退耕還林“十不準”的規定包括:⑴不準虛報、冒領、騙取退耕還林補助錢糧;⑵不準用退耕還林錢、糧補助抵扣退耕地以外應征稅費;⑶不準用退耕還林錢、糧補助抵扣種苗費;⑷不準克扣退耕農戶錢、糧補助;⑸不準用代金券兌現錢糧補助;⑹不準用退耕還林補助抵扣陳欠款和各種涉農小額貸款;⑺不準按人口平均兌付退耕還林錢、糧補助;⑻不準集體、單位代領;⑼不準將退耕還林錢、糧補助挪作他用;⑽不準毀林開荒。
7、退耕還林“六公開”的內容是:實施退耕還林的鄉鎮、村要建立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將退耕還林者的退耕還林地點、面積、栽植模式、造林樹種、檢查驗收結果和政策兌現情況用固定欄張榜公布,增加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
8、退耕者在林下種植作物的有關規定:在確保減少水土流失、促進苗木生長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間作、林竹間作、林藥間作、林草間作、矮桿農作物間作等多種合理的間作模式,但禁止高桿作物套種。
9退耕還林兌現程序是:“鄉鎮自查,縣級審批,檢查核實,公示上墻,款隨冊走,填證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