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縣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管理合同糾紛,并成功調解結案。
原告華夏物業管理公司起訴要求被告任女士支付2004年1月至12月的物業管理費共計168元。任女士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和住戶簽訂其單方制定的格式合同是不合理的,屬于霸王條款。而且自從其入住原告管理的廣廈小區后,小區內衛生狀況較差,周圍噪音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外地車輛隨便進出,小區內缺乏必要的保安管理。所以,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過程中進行了必要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收費也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其在管理上確實存在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服務質量存在瑕疵。被告任女士接受了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后經法庭調解,任女士認為2005年小區管理也有了很大改善,愿意支付2004年168元的物業管理費。( 龔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