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8日,縣法院審結一起因索要五年前的23元債務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治國、李軍、王秀珍賠償受害人各項費用共計2400元。
2004年1月24日(農歷正月初三)下午,李治國酒后在家閑玩,見李承清到劉永喜家作客,便趕到劉家中向李承清索要5年前李承清欠其的23元錢,李承清稱此款已由妻子全雙英償還,為此雙方發生爭執。這時李承清之妻全雙英到了劉永喜家,為此事也與李治國發生口角,繼爾發生撕打。在劉永喜的譴責下,雙方又到劉永喜門外撕打。李治國之妻王秀珍聞訊后趕到現場給用竹棍打在全雙英的腿上,致全雙英倒地。李治國就往自己家中走,全雙英見狀忙起身隨其后到李治國家中。雙方繼續爭執,全雙英氣憤之下摔碎了李治國家中的一個瓶膽,引起雙方再次撕打。李治國之子李軍在外聞訊后趕回家中,上前阻止全雙英,全雙英又與李軍發生撕打,李軍便順手抓起一個空啤酒瓶打在全雙英頭部,當即瓶碎人傷,全雙英受傷倒地。
全雙英受傷后在竹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天,花醫療費2500多元,此事經當地公安機關調解未果,全雙英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李治國在向全雙英夫婦索要5年前之債時,理應選擇適當的時間和地點,采取正確的方法。但李治國農歷正月初三在他人家中向全雙英夫婦索債,顯然在時間、地點、方法上不當,遭拒絕后又與全雙英發生口角繼而撕打,致使全雙英受傷,具有明顯過錯,而被告王秀珍和李軍繼李治國之后,均相繼對全雙英實施了傷害行為,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三人依法均應對全雙英的傷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而全雙英在此次糾紛中也有言辭和行為過激之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全雙英醫療費等各項費用3429.12元的70%,計款2400.38元,其余部分由全雙英自行承擔。
李治國向李承清索要欠款本是天經地儀之事,但由于李治國等人索債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不當,致使五年前的23元債權,今天卻要100倍的付出。(王 林 解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