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絡建設,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求,提供農業機械示范推廣、實用技術培訓、維修、信息、中介等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投入,并對農業機械的科研開發和制造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開發資金應當對農業機械工業的技術創新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當分別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可以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也可以采用貼息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貸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八條 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農業機械的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安排財政補貼。燃油補貼應當向直接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