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根據國家、省、市及我縣供水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總結了十嚴禁行為:
嚴禁在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埋設桿線、挖坑取土、種植樹木;
嚴禁將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嚴禁擅自將自建的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嚴禁擅自挖掘、占壓、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嚴禁擅自轉供自來水或者將居民生活飲用水改作其他性質用水;
嚴禁擅自繞過結算水表在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取水;
嚴禁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嚴禁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
嚴禁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嚴禁擅自開啟應急備用、封存深井等違章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