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三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更加嚴厲懲治貪污腐敗、維護司法權威、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相比現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刑(九)有六大變化。
新華社記者 朱慧卿
重要修改
變化一:更嚴厲懲治貪腐
《刑(八)》對貪污犯罪的,根據貪污數額“劃線”規定處罰。
《刑(九)》對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修改,對貪污的數額分為“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并結合其他情節定罪量刑。
同時,對犯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此外,刑(九)加大了對行賄行為的處罰力度。
【點評】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貪腐涉案金額不斷增長,“小官巨貪”屢見不鮮,原來劃定的貪污數額標準已不適于懲處動輒涉案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巨貪”。用“較大”“巨大”“特別巨大”這類標準來量刑,一方面更適應現階段司法實踐,另一方面也需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加以明釋和完善。
此外,對被判死緩的貪污罪犯可以采取終身監禁的規定,既適應慎用死刑、減少死刑的趨勢,又能打消一些貪污罪犯通過不當減刑提前出獄的念頭,維護司法公正。
變化二:再取消9個罪名的死刑
《刑(八)》比刑(七)減少13個死刑罪名,保留55個死刑罪名。
《刑(九)》繼續逐步減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名的死刑。
【點評】“生殺予奪”需要慎之又慎。逐步減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適用,是符合國際趨勢的做法,體現了憲法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也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逐步減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務。
變化三:更強調維護執法司法權威
《刑(八)》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阻礙其返回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責任。
此外,刑法設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九)》對不阻礙解救兒童的改為“可以從輕處罰”,對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居住地的改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適用刑法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點評】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免除處罰,對于買方行為具有震懾作用,長久來看可以減少需求,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的發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將統一對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標準,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對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變化四:更注重維護社會誠信
《刑(八)》對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身份證等行為設定了罪名。
《刑(九)》增加規定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以及利用網絡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
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針對虛假訴訟行為設定罪名。
組織考試作弊,替考和請人替考,“醫鬧”,使用偽造、變造的或盜用他人身份證、護照、社保卡、駕駛證等行為都被納入刑法調整范圍。
【點評】“網絡造謠”等行為要負刑事責任,是對“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詮釋。考試作弊、“槍手”替考、“醫鬧”、虛假訴訟、偽造和盜用證件等社會陋習,人人深惡痛絕,也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需要法律嚴加懲治,才能有效維護誠信的社會環境。
變化五:更有力保護婦女兒童
《刑(八)》規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八)》沒有對暴力襲警行為作出專門規定。
《刑(九)》增加規定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對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中不應當公開信息的行為作出規定。
此外,刑(九)增加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點評】遏制擾亂法庭行為,對于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效率、保證司法公正至關重要。
明確對暴力襲警行為從重處罰,有利于明確警務執法的不可侵犯性,樹立警察權威。
變化六:更強力打擊暴恐
《刑(八)》對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以及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等行為設定了罪名。
《刑(九)》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產刑,增加為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準備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規定以制作、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規定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的犯罪等。
【點評】刑法加大對恐怖主義活動的打擊力度,與正在制定的反恐怖主義法相協調,通過法律的系統性強化,對遏制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將起到更積極的作用。
另一方面,把與恐怖活動相關的活動納入恐怖犯罪,也符合當前反恐斗爭的實際。



